第一条 我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包括《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云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云南省普通高中 肄业证书》(以下简称《肄业证书》)。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颁发对象为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颁发条件为:
(一)普通高中学习修满三年;
(二)按有关规定修满普通高中阶段要求的学分;
(三)按有关规定必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全部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或补考合格);
(四)按有关规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各个项目均达到毕业标准。
第四条 凡不符合第三条《毕业证书》颁发条件,修满三年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条 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高中学习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但未修满应学期限,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之外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条 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已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出国、参军、就业等原因提前离开学校的学生,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无我省普通高中学籍,但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社会考生,已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和式样,统一招标确定印制单位,各州(市)教育局向中标印制单位定购。
第八条 各州(市)参照毕业证书规格、式样分别制作《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九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达到普通高中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自动编制校验代码,学校填写,经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学籍、验印后,由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十条《毕业证书》的填发要求:
(一)《毕业证书》帖照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照片压盖州(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证钢印,钢印应压盖照片下方的二分之一;
(二)《毕业证书》编号分为两部分:括号部分是毕业年份,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编号部分是证书号,沿用普通高中学籍号后12位阿拉伯数字;
(三)学习期满的年份为学生毕业的年份;
(四)学校栏使用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全称;
(五)校长用蓝色、黑色墨水签名或盖蓝色、黑色签名章,同时加盖学校公章,公章盖在本页的下半部中间;
(六)在校长签章下方打印校验代码的条形码;
(七)发证日期的年份填写毕业的年份,月份、日期统一填写“六月三十日”;补发《毕业证书》时,发证日期为实际发证日期,同时在发证日期后增加“补”字;
(八)“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成绩卡”上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标准分和等第;
(九)成绩卡右下方打印由管理系统对每一个学生按设定规则自动编制唯一的校验代码。
第十一条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十二条 已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经过努力,达到颁发《毕业证书》条件的,可以向原学籍学校申请领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由本人向原发证单位提出申请,原发证单位按相关发证规定补发。
第十四条 空白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为重要凭证,按保管重要档案的要求,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填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二)遗失空白《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三)向考生搭车乱收费的;
(四)伪造、涂改考生学业成绩的;
(五)填发虚假《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执行 。